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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乌鲁木齐两会:委员建议网销食品线上监管要健全
作者:网络转载


网购食品有风险频换“马甲”怎追责

委员建议:网销食品线上监管要健全

多部法律法规保障网售食品安全

2015年10月1日《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持照经营,在进行实名登记、明确责任、取得审查许可证之后方可售卖。

2015年12月1日《新疆食品销售行为规范通则(试行)》开启自治区网售食品的实名登记模式,并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2016年7月14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惩处规定。

亚心网讯 (记者夏莉涓)制定地方性法规细则、网络食品信息必须对外公开——昨日,在乌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政协委员孙奇针对目前网络食品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食品网络销售作为一种新兴的销售业态,发展势头迅猛、交易规模越来越大。但诸如网上食品生产经营者无证经营、卫生条件堪忧等问题也日益显现。

“在网购食品交易中,没有实体店,违法行为存在隐蔽性。”孙奇表示,目前,论坛、QQ群、微信等平台都已成为食品网络销售的主要渠道,其中很多都是自制的零售散装食品。

与实体店从业者必须取得工商、卫生、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许可不同,在QQ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食品,几乎没有门槛,对于这些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则很难确认。

同时,在此类网络平台销售过程中,销售记录很容易被修改甚至删除,导致难以追根溯源,“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很难索赔。”孙奇说,且网售食品一旦出现问题,不少商家都会采取“鸟枪换炮”,换个“马甲”继续销售,“过低的违法成本,从实质上很难保障网售食品的安全”。

据了解,为了保证网售食品的安全,2015年10月1日出台的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要持照经营,在进行实名登记、明确责任、取得审查许可证之后方可售卖。

这意味着包括朋友圈销售自制食品在内的网络食品商家必须持证上岗。同时,《食品安全法》明确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者、交易平台等3个主体追责。

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销售行为规范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开启了自治区网售食品的实名登记模式,其中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通则》同时强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销售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随之,在2016年7月1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又发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惩处规定。

但在目前看来,《办法》的实际效果仍不乐观,不仅诸多消费者不知道去哪里举报网络不良商家,且对于朋友圈这一特殊的网络销售渠道还存在一定的法律真空。

“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网络食品经营线上监管制度要健全。”孙奇建议,以《食品安全法》、《办法》为基础,尽快制定网络食品生产经营的地方性法规,使网络食品生产经营有规可循,监督管理依法有据,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线上准入及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并建立移动终端实时资讯、投诉、举报平台等。

“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者才是根源。”孙奇建议,网络食品经营者的内部信息必须对外公示,如网络食品生产者有效的资质证明、食品原材料的原产地、加工、流通等溯源信息、制作场所环境等信息都可以通过实时照片上传的形式来实现。

“在要求商家自律的同时,加大违法成本也将会是不错的外力鞭策。”孙奇说,如加大对网络违法商家的惩处力度,形成威慑力,就会倒逼商家自律,从而真正保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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