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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十大热点问题解读
作者:网络转载



新疆网讯(记者 江斌伟)“以后房产证和土地证可以只办一个证?那样更方便,我等几天再办吧。”11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大厅,市民范武听到工作人员肯定的回答,原本打算在当天办理土地证的他,收起自己的房屋产权证转身离开,决定等待不动产统一登记正式实施后给自己带来的便利。

17日,本网刊发《乌鲁木齐月底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一文后,引起各方关注,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咨询电话更是炙手可热,甚至有不少市民专程赶到该局土地交易大厅询问相关政策的变化。

记者先行整理出了市民关注的十大热点问题,由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处处长瞿飞作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同时,为积极回应市民的其他相关问题,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对外公布咨询电话0991-8878212,市民有疑问可拨打电话询问。

1.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应该到哪里办理不动产登记?

瞿飞:乌鲁木齐不动产统一登记地点设在位于高新区(新市区)北区东彩路639号的乌鲁木齐房产大厦,自11月30日起正式对外受理业务。原第一、三土地交易大厅将予以撤销,第二土地交易大厅将暂时保留(红山东路1596号),发放市民原在三个交易大厅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我们要特别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不动产登记后,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林权证和草原使用证仍按照“不变动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市民朋友现有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继续有效,无需特地换证。另外,新的办证大厅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安排了30个窗口受理相关业务,大家不必赶在当日扎堆办理业务。

2.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办哪些事情会更方便?

瞿飞:当事人办理登记事项更加方便。统一登记机构之后,当事人就房屋权利和土地权利可以一并申请登记,领取一本证书,不用再跑两个部门提交两次材料,领取两本证书。如果当事人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登记机构会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内容,避免当事人重复跑路。

3.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不动产登记信息别人可以查到吗?

瞿飞: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登记信息将受到严格保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是否需要先将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后办理?

瞿飞:不需要。为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不变动不换、便民利民的原则,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由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抵押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5.“小产权房”能进行不动产登记吗?

瞿飞:“小产权房”无合法用地、建设手续,其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6.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普通住宅,是否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

瞿飞: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市民,若不进行房屋买卖,按照“不变动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权利证书继续有效。未能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及时办理土地证的市民,不必担心影响未来的房产交易,也不用急于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卖房时,买卖双方可持原房产证及其他必要材料直接申请办理(有权属纠纷的除外),办理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给买方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如土地手续不合法,就无法办理房屋交易,需把土地手续补全、完善才能进行交易。

7.在买卖、抵押房产时,是否需要先办不动产权证书?

瞿飞:不用。买卖双方在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完房产交易手续后,交易双方持符合转让条件的申请材料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抵押的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

8.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商品房,应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

瞿飞: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市民,若不进行房屋买卖,按照“不变动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权利证书继续有效。未能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及时办理土地证的市民,不必担心影响未来的房产交易。卖房时,买卖双方可持原房产证及其他必要材料直接申请办理(有权属纠纷的除外),办理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给买方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9.哪些情况不能办理或者完善相关手续后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瞿飞:不能办理的情形:违反法律、行政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完善手续后方可办理的情形:土地使用证出让期满,自建房、城镇居民分户及单位用地,应先行前往各区国土分局和市国土局政务受理窗口办理续期手续,持续期手续来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10.夫妻一方可查询配偶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吗?

瞿飞: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方式可分为两类:一是以不动产查人,二是以人查不动产。允许以不动产查人方式进行的查询,基本无较大争议。而对于以人查不动产方式进行的查询,我国则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目的是防止不动产登记信息被不正当利用导致个人隐私被泄露。但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不受“不能以人查不动产”规定的限制。基于此,夫妻一方可以姓名为条件查询对方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新疆网讯(记者 江斌伟)“我的房产经过多次转让,原土地证一直未过户,无法联系到原房主,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家住天山区的李兰女士拨通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咨询电话0991-8878212提出自己的疑问。

月底前,乌鲁木齐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启动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每天至少接到上百个相关咨询电话,其中不少读者对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意义并不清楚。

实际上,房产证、土地证换成不动产权证对广大市民来说,最大的好处是打破分散登记弊端,更好的保护公民物权。

记者又整理出其他几条具有典型意义或比较特殊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相关问题,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处副处长冯建旭逐一做了回复,以供读者参考。

问题一:房产证、土地证为何要改为不动产权证?

答:房产证、土地证换成不动产权证最大的好处是打破分散登记弊端,更好的保护公民物权。在实行不动产登记前,我市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属分散登记,如,国土部门登记土地,房产部门登记房屋。加之各地各部门单独对不动产进行登记,难免出现漏登、错登,而且增加民众的交易成本。同时,房屋交易时,往往以权属证书为凭证,但权属证书极易伪造。不动产统一登记明确各部门分工后,国土部提出“3年目标”,要求从2014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能够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最终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问题二: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用?

答:不动产权证书是新时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问题三:房产经过多次转让,原土地证一直未过户,无法联系到原房主,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相关权利人应在我局官方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对原不动产权利人权利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届满后,持相关权利手续材料办理不动产证。

问题四:集体土地证如何换发不动产证?需要什么手续?

答:不动产登记本着“不变不换”的原则,如因权利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相关权属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权利转移的材料,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题五:房产证、土地证丢失了怎样换发不动产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相关权利人查档后应在我局官方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对原权利证书公告遗失,在公告期届满后,持相关权利手续材料办理不动产权证。

问题六:房产已经过户变更,土地证未过户变更是否必须换发不动产权证?如果要换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目前可根据需求办理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可以在您需要交易或抵押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相关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问题七:银行咨询不动产登记后,办理抵押登记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原有房产证、土地证可以依旧正常办理抵押业务,申请抵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利证书,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在建工程抵押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完成后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问题八:原委托公证书委托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事宜,在不动产登记后能否继续使用?

答:原委托公证书委托事宜包含不动产转让登记所涉及范围的,仍能继续使用。

问题九:业主房产证已经领取,土地证还未办理,后期如何办理,是否需要换发不动产证?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本着“不变不换”的原则,今后无论是新版证书或是之前的各类证书都合法有效,目前权利人持有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不需要更不用急于去更换。

问题十:哪些不动产登记类型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二)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4.土地使用权期限变更的。(五)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六)异议登记;(七)更正登记;(八)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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