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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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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鼓励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投

都市消费晨报讯(记者曹华)鼓励个人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招用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

 

近日,我区出台《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实施一揽子新举措,促进我区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鼓励个人设立一人公司

《实施意见》明确,将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其中,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中小创业投资企业联合发起设立股份制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积极创业投资。

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利用援疆优势,建立社会化、市场化援疆创业投资基金。

此外,我区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对其本人及公司招用人员给予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

我区将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其中,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以参股控股、协议注资、并购重组等方式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

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门槛,建立金融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

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推进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

我区将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新疆),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新疆)”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公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服务机制,推广使用信用产品。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在市场竞争中培育更多自主品牌。严厉查处市场中的侵权假冒及再次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落实完善专利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新疆)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

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

我区将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做好项目地接和服务,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科技成果的转化。

研究制定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制定必要的鼓励政策,支持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等多种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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