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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简化纳税企业所得税前损失扣除和优惠事项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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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简化纳税企业所得税前损失扣除和优惠事项办理流程

申报更方便五个要点请注意

亚心网讯(通讯员符敏)随着税务机关“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以及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简化企业所得税前损失扣除和优惠事项办理流程。

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也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备案。

资产损失扣除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申报简化,切切实实为纳税人带来办税便利的同时,也对纳税人遵守税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确保两项简化申报事项有效实施,乌鲁木齐市国税局正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工作,从政策宣传、业务人员培训、窗口人员具体操作等方面落实工作,确保2017年汇算清缴政策顺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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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要注意五个要点

简化申报办理不是简化资料归集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优惠事项的办理,有着严格的条件控制和资料、证据要求。在15号和23号公告中,仅仅是取消了原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提交损失扣除和优惠事项相关材料的备案事项。

对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其涉及的政策依据、损失确认、期间确认、证据归集、会计核算等,仍然需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证据确认规则进行。对于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同时,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仍然需要按照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并归集留存备查。

纳税人承担真实性和合法性责任

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申报后,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和优惠事项备查资料,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留存资料需要分项依规留存10年

对于企业同时涉及多项资产损失,或是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需要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资产损失的种类、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后续管理中需要依法提供留存资料

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证实损失扣除和优惠事项的合规有效。企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调整已扣除的资产损失,追缴其已享受的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提交资料。

《税收征管法》相关罚则必须清楚明白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或是纳税人提供的留存资料不符合规定,或是纳税人优惠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申报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认定为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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