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民生之声,构建和谐社会。竭力打造新疆地区第一民生网站!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新疆民生网
 首页 >>民生经济 >>自治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自治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作者:网络转载


商用房可改为租赁住房

水电气价按民用标准收

新疆网讯(记者郭军鸽)商业用房可按规定改建为住房出租,水、电、气价按民用收。这是1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了解到的。

据了解,《意见》包括完善租赁住房供应、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加强租赁市场监管等内容,提出到2020年,自治区设市城市要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县城住房租赁市场初步发展并初具规模的发展目标。

《意见》指出,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发展租赁地产;鼓励各类投资者注册成立住房租赁企业,形成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可提供信贷担保,提供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

针对“商改租”,在公租房方面,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逐步实现公租房货币化。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农业转移人口、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此外,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商改租可享下列优惠条件

针对“商改租”,《意见》指出,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意见》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 上一篇:新疆烟花爆竹预计1月20日开售
  • 下一篇:吉木乃县“聚力压责”护航集体经济项目运行
  • 
    网站首页 -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法律援助 - 联系我们 - 信息举报 - 全站搜索
    Copyright (C) 2014-2015 www.xjmsw.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新疆文子文化网络工作室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国家信息产业部 网站备案/许可证编号:新ICP备14002711-1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0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