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讯(通讯员 曾晏)自2017年1月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将辖区内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和援疆工作人员(不含兵团户口)全部纳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个人不缴费,由自治区各级财政统一安排,保险期限为一年。如果发生意外身故、残疾和住院医疗等,除了正常社保报销之外,还将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每人每年最高可赔付6.68万元。
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新疆各族群众发生意外伤害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救助,进一步扩大各族群众医疗救助范围,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民生优先、民生先动”的发展理念,对促进社会公平,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