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经济报讯 (记者宋雅文通讯员肖忠)10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区住房租赁市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自治区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文本》),对规范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的示范推动作用。
《文本》分出租人、承租人两大部分,共十四条。条款明确合同中需载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基本信息、房屋基本情况、房屋租赁及登记备案情况、租赁期限及交付、租金及押金、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交接方式、房屋维护及维修、转租、其他特殊情况、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其他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等内容。
该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适用于自治区市、县(区)、镇规划区内的住房租赁。其他类型的房屋租赁可参照使用。同时要求,在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