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民举报“车窗抛物”有奖励
提供有效证据并属实的,按罚金的80%给予奖励
新疆网讯(记者贾梦妍)乌鲁木齐市民实名举报车窗抛物行为,并提供有效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依法查处后,按照罚款金额的80%进行奖励。
14日,记者了解到,乌鲁木齐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根据《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表彰奖励管理办法》《关于开展机动车车窗抛物违法行为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制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关于对车窗抛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身边的违法行为,纠正车窗抛物陋习。
车窗抛物是指市区范围内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洒物品、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举报奖励对象为实名举报人,举报人要提供真实姓名、相关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举报线索必须客观真实;以影像资料为准(举报视频时长控制在1分钟之内),能够全面、清晰反映车窗抛物行为的全过程,包括发生行为的时间、地点及车辆号牌信息等,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第一时间以受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同时,《办法》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为:执法人员或从事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发现及查处车窗抛物行为职责的;举报内容已被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并查处的;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编造违法事实并对其进行举报的;举报人不能证实其真实身份以匿名方式举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其他不适用情形的不予奖励。
《办法》还规定,参与举报奖励的执法队员、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举报市区范围内发生的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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