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突发疾病去世,生前立据将房产赠与未出世的孙辈引争议
《民法总则》助胎儿合法继承遗产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来秀梅)“这个新法施行得真及时,等孩子出生就能合法继承他(她)爷爷的遗产了。”10月10日,身怀六甲的市民刘女士说。
刘女士口中的新法,是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第16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半年前,刘女士检查出怀孕了,这让她和丈夫林先生欣喜不已,孩子的准爷爷更是喜出望外,他当即表示等孙子(孙女)出生,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孩子,并写下了一份书面赠与。
然而就在一个月前,老人突发疾病去世,其生前未留下遗嘱,老伴早在几年前就去世了。面对老人留下的一套房产,林先生的弟弟表示,自己和哥哥拥有同样的继承权。
林先生拿出父亲的书面赠与书,称父亲将房产已赠与了自己的孩子,这份赠与书等同于遗嘱。弟弟却表示,“父亲赠与的时候人还在世,现在他老人家不在了,你的孩子也还没出生,这个赠与书无效。”
听了弟弟的话,林先生也疑惑起来,这份给胎儿的赠与书有法律效力吗?
米东区人民法院法官龚永胜表示,以往,在涉及继承案件中,是否给未出世的孩子保留财产份额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种争议大多都是通过调解解决。而《民法总则》的实施,意味着今后未出生的胎儿也可依法享有继承权和接受赠与了。
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袁波律师解释,继承权是胎儿最受关注的一项权利,其次是受遗赠权和受赠与权。他人可以以胎儿为赠与对象,向其遗赠、赠与其遗产或财产,待其出生后就能取得这些财产。也就是说,等林先生的孩子出生后可依法获得爷爷赠与的遗产。
袁波说,根据新法,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被继承人应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若没有遗嘱,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待其出生时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