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民生之声,构建和谐社会。竭力打造新疆地区第一民生网站!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新疆民生网
 首页 >>民生法规 >>产假增加六十天违法生育纳入征信系统
产假增加六十天违法生育纳入征信系统
作者:新疆民生网


新疆日报讯(记者赵志芸报道)7月2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违法生育纳入征信系统、增加产假六十天成为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永辉介绍,《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1月28日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近年来,我国人口发展出现了重大转折性变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为确保《条例》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衔接,实现新疆社会和谐、各民族平等、区域安全和长治久安,对《条例》及时修正很有必要。

  据了解,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鼓励晚婚、晚育的相关条款,新增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法生育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

  至于生育子女的个数,《条例》规定,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育有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育有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同时,规定了再婚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 上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下一篇:7月新规来了!前三条就与你的钱袋子密切相关
  • 
    网站首页 -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法律援助 - 联系我们 - 信息举报 - 全站搜索
    Copyright (C) 2014-2015 www.xjmsw.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新疆文子文化网络工作室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国家信息产业部 网站备案/许可证编号:新ICP备14002711-1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0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