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营改增”税制平稳转换,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以问题答疑的形式向您进行解答,本期刊登内容为焦点问题。
1、6月份纳税申报期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公告》(2016年第5号)文件要求,6月的申报纳税期限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申报、到主管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预约办理申报、错峰申报。国税部门建议您尽量选择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增值税申报。
另外,对于国家税务总局选定的部分样本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事先通知您,并请您务必在2016年6月10日前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统一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三)增值税小规模试点纳税人(个体双定户除外),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即其第一次增值税申报为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属期为5月1日至6月30日,本次申报起征点(暂免征收增值税)为2月×3万元=6万元。以后申报正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执行。
(四)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试点纳税人应按月向缴税账户存够应纳税款,税务机关采用批量扣款方式实现申报纳税。
2、哪些纳税人可以取消发票认证?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决定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另外,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至7月期间不需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营改增”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决定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临时扩大到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这也意味着,5月1日起,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可登录新疆国税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www.xj-n-tax.gov.cn/涉税下载/软件下载中下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v1.1”进行学习。
3、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申报时是否可以抵减?
答: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不动产转让行为哪些项目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以下四种不动产转让行为免征增值税:一是个人销售自建自用的住房;二是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该政策不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三是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住房取得的收入;四是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的不动产。
5、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是否可以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哪些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出租不动产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7、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缴纳和计算增值税?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8、转让不动产发票填写有哪些要求?
答: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 服务名称” 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9、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哪种情况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承租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