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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供热行业运营服务标准(试行)》出台
作者:网络转载



新疆新闻在线网11月27日消息:(记者 索子鸷 通讯员 胡欣)11月25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供热行办了解到, 今后擅自推迟、中止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由于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供热企业将停止发放天然气运行补贴。

近日,乌鲁木齐出台 《乌鲁木齐市供热行业运营服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 对供热企业服务质量的好坏提出了具体划分标准,有擅自推迟、中止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未设置独立的客户服务接待机构,且未在辖区进行公示服务承诺、标准和电话等行为的供热单位将被评为“不合格”供热单位。

其中,对阶段性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供热单位将责令限期改正,在整改到位前。停止发放天然气运行补贴;对年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供热单位,除停止发放天然气运行补贴以外,还将限制其新增供热面积,取消行业所有评优资格。

同时,《标准》对违反供热安全运营的供热单位也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其中包括因城市热力设施发生故障,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24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因催缴采暖费或其他供用热纠纷擅自停暖、限暖的;未按照热计量收费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区进行热计量收费的;未按供热节能规定运行工作的等行为, 将按供热单位占的违规行为数量阶梯式核减发放天然气供热运行补贴,扣除燃气补贴奖励资金。

记者从乌市供热行办了解到,近期,供热投诉集中片区涉及天山区、高新区(新市区) 、水磨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和沙依巴克区5个区。乌市供热行办要求各区(县) 供热管理部门及时安排街道、区会同相关供热单位进行走访、调查,落实供热具体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存在问题。考虑到此次降温幅度较大,各供热单位要根据气温变化提前提高供暖参数,确保室温不低于20℃, 并针对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医院、 养老院等重点保障单位的供热情况进行重点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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