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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
作者:网络转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4〕85号


关于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科学、准确、高效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通过科学的方式、规范的方法,对申请各项救助的申请人所申报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申请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高效。作为社会救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对于实现社会救助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快推进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核对范围

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已享受家庭;认定对象非共同生活的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其他认定对象需要核对的有关家庭。

三、核对内容

主要核对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户籍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与救助工作相关的信息。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其中: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等。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知识产权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安置费)、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赠与和赡养(扶养、抚养)费等。

(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机动车辆、房屋、生产设备等。

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对内容,按照所申请的社会救助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四、核对方式

根据核对内容的信息特点、信息来源、信息统筹程度不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采取信息比对、人工比对和传统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对。

(一)信息核对。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前置服务器连接专线或者通过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实现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自动查询和实时比对,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人工比对。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建成之前,可以通过加密U盘、加密邮件等形式,将核对对象等资料提交相关部门(机构),由相关部门(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反馈比对结果。在暂无法实现与相关部门数据库直接对接实时比对的情况下,可以先采取定期信息比对的方式。

(三)实地核查。各地在开展信息核对或人工核对的同时,仍然要对申请对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传统方式进行核查,确保申请对象信息准确。

五、核对流程

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居民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救助家庭提出申请时,须书面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确认授权审批机关对其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审批机关向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核对机构接受委托后,向相关部门发起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对;相关部门按照约定的流程和时限反馈核对结果;核对机构汇总核对结果,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审批机关,作为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在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之前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要结合定期复核工作,补充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文书,以便于审批机关进行动态管理。

六、部门职责

在强化传统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经核对对象授权,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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